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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GB/T 19630.1-2005 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1
GB/T 19630.2-2005 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25
GB/T 19630.3-2005 有機產品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35
GB/T 19630.4-2005 有機產品 第4部分:管理體系……………………………………………42
有機產品 一部分 生產
前 言
GB/T19630《有機產品》分為四個部分:
——第1部分:生產
——第2部分:加工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
——第4部分:管理體系
本部分為GB/T19630《有機產品》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錄A、附錄B、附錄C為規范性附錄,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農業大學,南京國環有機產品認證中心、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杜相革、周澤江、汪云崗、王茂華、陳云華、徐娜。
有機產品
第1部分: 生產
1 范圍
GB/T 19630的本部分規定了農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產、蜜蜂及其未加工產品的有機生產通用規范和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有機生產的全過程,主要包括: 作物種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養殖、水產養殖、蜜蜂養殖及其產品的運輸、貯藏和包裝。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5084 農田灌溉水環境質量標準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9137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高允許濃度
GB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18596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有機農業 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機農業生產標準,在生產中不采用基因工程獲得的生物及其產物,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飼料添加劑等物質,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學原理,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續發展的農業技術以維持持續穩定的農業生產體系的一種農業生產方式。
3.2
有機產品 organic product
生產、加工、銷售過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3.3
常規 conventional
生產體系及其產品未獲得有機認證或未開始有機轉換認證。
3.4
轉換期 conversion
從按照本標準開始管理至生產單元和產品獲得有機認證之間的時段。
3.5
平行生產 parallel production
在同一農場中,同時生產相同或難以區分的有機、有機轉換或常規產品的情況,稱之為平行生產。
3.6
緩沖帶 buffer zone
在有機和常規地塊之間有目的設置的、可明確界定的用來限制或阻擋鄰近田塊的禁用物質漂移的過渡區域。
3.7
投入品 input
指在有機生產過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質或材料。
3.8
順勢治療 homeopathic treatment
一種疾病治療體系,通過將某種物質系列稀釋后使用來治療疾病,而這種物質若未經稀釋在健康動物上大量使用時能引起類似于所欲治療疾病的癥狀。
3.9
生物多樣性 biological 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態系統類型的多樣性,包括基因的多樣性、物種的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3.10
轉基因生物 GMOs
通過基因工程技術導入某種基因的植物、動物、微生物。
3.11
允許使用 allowed (permitted)
本部分許可使用的物質或方法。
3.12
限制使用 restricted
本部分允許有條件地使用的物質或方法。
3.13
禁止使用 prohibited
本部分不允許使用的物質或方法。
4 作物種植
4.1 總則
4.1.1 農場范圍
農場應邊界清晰、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也可以是多個農戶在同一地區從事農業生產,這些農戶都愿意根據本標準開展生產,并且建立了嚴密的組織管理體系。
4.1.2 產地環境要求
有機生產需要在適宜的環境條件下進行。有機生產基地應遠離城區、工礦區、交通主干線、工業污染源、生活垃圾場等。
基地的環境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環境質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級標準。
b)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符合GB5084的規定。
c)環境空氣質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級標準和GB9137的規定。
4.1.3 緩沖帶和棲息地
如果農場的有機生產區域有可能受到鄰近的常規生產區域污染的影響,則在有機和常規生產區域之間應當設置緩沖帶或物理障礙物,保證有機生產地塊不受污染。以防止臨近常規地塊的禁用物質的漂移。
在有機生產區域周邊設置天敵的棲息地,提供天敵活動、產卵和寄居的場所,提高生物多樣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4.1.4 轉換期
轉換期的開始時間從提交認證申請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24個月轉換期,多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36個月。
新開荒的、長期撂荒的、長期按傳統農業方式耕種的或有充分證據證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質的農田,也應經過至少12個月的轉換期。
轉換期內必須完全按照有機農業的要求進行管理。
4.1.5 平行生產
如果一個農場存在平行生產,應明確平行生產的動植物品種,并制訂和實施了平行生產、收獲、儲藏和運輸的計劃,具有獨立和完整的記錄體系,能明確區分有機產品與常規產品(或有機轉換產品)。
農場可以在整個農場范圍內逐步推行有機生產管理,或先對一部分農場實施有機生產標準,制訂有機生產計劃,終實現全農場的有機生產。
4.1.6 轉基因
禁止在有機生產體系或有機產品中引入或使用轉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動物、種子、成分劃分、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質、植物保護產品等農業投入物質。存在平行生產的農場,常規生產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轉基因生物。
4.2 作物種植
4.2.1種子和種苗選擇
應選擇有機種子或種苗。當從市場上無法獲得有機種子或種苗時,可以選用未經禁用物質處理過的常規種子或種苗,但應制訂獲得有機種子和種苗的計劃。
應選擇適應當地的土壤和氣候特點、對病蟲害具有抗性的作物種類及品種。在品種的選擇中應充分考慮保護作物的遺傳多樣性。
禁止使用經禁用物質和方法處理的種子和種苗。
4.2.2 作物栽培
應采用作物輪作和間套作等形式以保持區域內的生物多樣性,保持土壤肥力。
在一年只能生長一茬作物的地區,允許采用兩種作物的輪作。
禁止連續多年在同一地塊種植同一種作物,但牧草、水稻及多年生作物除外。
應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噴灌、滲灌等)控制土壤水分。
應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閑進行土壤肥力的恢復。
4.2.3 土肥管理
應通過回收、再生和補充土壤有機質和養分來補充因作物收獲而從土壤帶走的有機質和土壤養分。
保證施用足夠數量的有機肥以維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營養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有機肥應主要源于本農場或有機農場(或畜場);遇特殊情況(如采用集約耕作方式)或處于有機轉換期或證實有特殊的養分需求時,經認證機構許可可以購入一部分農場外的肥料。外購的商品有機肥,應通過有機認證或經認證機構許可。
限制使用人糞尿,必須使用時,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充分腐熟和無害化處理,并不得與作物食用部分接觸。禁止在葉菜類、塊莖類和塊根類作物上施用。
天然礦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為系統中營養循環的替代物,礦物肥料只能作為長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組分,禁止采用化學處理提高其溶解性。
有機肥堆制過程中允許添加來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
在土壤培肥過程中允許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質見附錄A。使用附錄A未列入的物質時,應由認證機構按照附錄D的準則對該物質進行評估。
在有理由懷疑肥料存在污染時,應在施用前對其重金屬含量或其它污染因子進行檢測。應嚴格控制礦物肥料的使用,以防止土壤重金屬累積。
在有理由懷疑肥料存在污染時,應在施用前對其污染因子進行檢測。
檢測合格的肥料,應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質累積。
禁止使用化學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2.4 病蟲草害防治
病蟲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則應是從作物一病蟲草害整個生態系統出發,綜合運用各種防治措施,創造不利于病蟲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類天敵繁衍的環境條件,保持農業生態系統的平衡和生物多樣化,減少各類病蟲草害所造成的損失。優先采用農業措施,通過選用抗病抗蟲品種,非化學藥劑種子處理,培育壯苗,加強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曬土,清潔田園,輪作倒茬、間作套種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蟲草害的作用。還應盡量利用燈光、色彩誘殺害蟲,機械捕捉害蟲,機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蟲草害。
以上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蟲害時,允許使用附錄B所列出的物質。使用附錄B未列入的物質時,應由認證機構按照附錄D的準則對該物質進行評估。
4.2.5 污染控制
有機地塊與常規地塊的排灌系統應有有效的隔離措施,以保證常規農田的水不會滲透或漫入有機地塊。
常規農業系統中的設備在用于有機生產前,應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殘留。
在使用保護性的建筑覆蓋物、塑料薄膜、防蟲網時,只允許選擇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類產品,并且使用后應從土壤中清除。禁止焚燒,禁止使用聚氯類產品。
有機產品的農藥殘留不能超過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相應產品限值的5%,重金屬含量也不能超過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相應產品的限值。
4.2.6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應采取積極的、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過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資源等,在土壤和水資源的利用上,應充分考慮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應采取明確的、切實可行的措施,預防土壤鹽堿化。
提倡運用秸稈覆蓋或間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應重視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應重視天敵及其棲息地的保護。
充分利用作物秸稈,禁止焚燒處理。
5 食用菌栽培
5.1 場地和環境
直接與常規農田毗鄰的露天食用菌栽培區必須設置大于30m的緩沖帶,以避免禁用物質的影響。在培養場地和周圍禁止使用化學合成農藥。水源應符合GB5749的要求。
5.2 菌種
應盡可能采用經認證的有機菌種,并可以清楚的追溯菌種的來源。
5.3 栽培
應采用有機生產或天然材料的基質。
覆土栽培食用菌生產中所使用的土壤,其要求與作物生產的土壤要求相同。
木料和接種位使用的涂料應是食用級的產品,禁止使用石油煉制的涂料、乳膠漆和油漆等。
5.4 害蟲和雜菌
5.4.1 應采用預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潔衛生,進行適當的空氣交換,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5.4.2 在非栽培期,允許使用低濃度氯溶液對培養場地進行淋洗消毒。
5.4.3 允許采用設置物理障礙物及調節溫、濕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
6 野生植物采集
6.1 野生植物采集區域應當邊界清晰,并處于穩定和可持續的生產狀態。
6.2 野生植物采集區應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沒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質污染的地區。
6.3 野生植物采集區應保持有效的緩沖帶。
6.4 采集活動不得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或對動植物物種造成威脅,采集量不得超過生態系統可持續生產的產量。
6.5 應制訂和提交有機野生植物采集區可持續生產的管理方案。
7 運輸、貯藏和包裝通則
7.1 運輸
7.1.1 混雜使用的運輸工具在裝載有機產品前應清洗干凈。
7.1.2 在運輸工具及容器上,應設立專門的標志和標識,避免與常規產品混雜。
7.1.3 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外包裝上應當貼有清晰的有機認證標志及有關說明。
7.1.4 運輸和裝卸過程應當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票據,保持有機生產的完整性。
7.2 貯藏
倉庫應清潔衛生、無有害生物,無有害物質殘留,7d內未經任何禁用物質處理過。
允許使用常溫貯藏、氣調、溫度控制、干燥和濕度調節等儲藏方法。
有機產品盡可能單獨貯藏,與常規產品共同貯藏,應在倉庫內劃出特定區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裝、標簽等措施,確保有機產品和常規產品的識別。
應保留完整的出入庫記錄和票據。
7.3 包裝
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衛生要求和相關規定;提倡使用可重復、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裝材料。
包裝應簡單、實用。
禁止使用接觸過禁用物質的包裝物或容器。
8 畜禽養殖
8.1 轉換期
8.1.1 飼料生產基地的轉換期的要求與有機農場的轉換期要求一致。
牧場、非草食動物運動場草地的轉換期可以縮短到12個月;如果從未使用過禁用物質,則轉換期可以縮短到6個月。
8.1.2畜禽需經過轉換期后,方可作為有機產品出售。畜禽的轉換期如下:
(a)肉用牛、馬屬動物、駝,12個月;
(b)肉用羊和豬,6個月;
(c)乳用畜,6個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它種類的轉換期應長于其養殖周期的四分之三。
8.2 平行生產
如果一個養殖場同時以有機方式及非有機方式養殖同一品種或難以區分的畜禽品種,則應滿足下列條件,其有機養殖的畜禽才可以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a)有機畜禽和非有機畜禽的圈欄、運動場地和牧場完全分開,或者有機畜禽和非有機畜禽是易于區分的品種;
(b)貯存飼料的倉庫或區域分開并設置了明顯標記;
(c)保留了有機畜禽和非有機畜禽的分群、飼喂、治療等詳細記錄;
(d)有機畜禽不能接觸非有機飼料和禁用物質的貯藏區域。
8.3 畜禽的引入
8.3.1 應引入有機畜禽。當不能得到有機畜禽時,允許引入常規畜禽,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a)肉牛、馬屬動物、駝,已斷乳但不超過6個月齡。
(b)豬、羊,不超過6周齡且已斷乳;
(c)乳用牛,出生不超過4周齡,接受過初乳喂養且主要是以全乳喂養的犢牛;
(d)肉用雞,不超過3日齡;(其他禽類可放寬到2周齡)
(e)蛋用雞,不超過18周齡;
8.3.2 允許引入常規畜,每年引入的數量不能超過同種成年有機畜總量的10%。以下情況,經認證機構許可該比例可以放寬到40%。
(a)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
(b)養殖場規模大幅度擴大;
(c)養殖場發展新的畜禽品種。
所有引入的常規畜禽必須經過相應的轉換期。
8.3.3 允許引入常規種公畜,引入后應立即按照有機方式飼養。
8.3.4 所有引入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種材料、疫苗、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
8.4 飼料
8.4.1 畜禽應以有機飼料飼養。飼料中至少應有50%來自本養殖場飼料種植基地或本地區有合作關系的有機農場。飼料生產應符合本部分第4章作物種植的要求。
8.4.2 在養殖場實行有機管理的一年,本養殖場飼料種植基地按照本標準要求生產的飼料可以作為有機飼料飼喂本養殖場的畜禽,但不能作為有機飼料出售。
8.4.3 當有機飼料供應短缺時,允許購買常規飼料。但每種動物的常規飼料消費量在全年消費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以下百分比:
(a)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 10%。
(b)非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 15%。
畜禽日糧中常規飼料的比例不得超過總量的25%(以干物質計)。
出現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時,允許在一定時間期限內飼喂超過以上比例的常規飼料。
飼喂常規飼料須事先獲得認證機構的許可,并詳細記錄飼喂情況。
8.4.4 必須保證反芻動物每天都能得到滿足其基礎營養需要的粗飼料。在其日糧中,粗飼料、青飼料或青貯飼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對乳用畜,前3個月內此比例可降低為50%)。在豬和家禽的日糧中必須配以粗飼料、青飼料或青貯飼料。
8.4.5 初乳期幼畜必須由母畜帶養,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允許用同種類的有機奶喂養哺乳期幼畜。在無法獲得有機奶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同種類的非有機奶。
禁止早期斷乳,或用代乳品喂養幼畜。在緊急情況下允許使用代乳品補飼,但其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學合成的添加劑或動物屠宰產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豬、羊,6周;
(b)牛、馬,3個月。
8.4.6 配合飼料中的主要農業源配料都必須獲得有機認證。
8.4.7 在生產飼料、飼料配料、飼料添加劑時均不得使用轉基因生物或其產品。
8.4.8 禁止使用以下方法和產品:
(a)以動物及其制品飼喂反芻動物,或給畜禽飼喂同科動物及其制品;同科動物
(b)未經加工或經過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動物糞便;
(c)經化學溶劑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學合成物質的飼料;
8.5 飼料添加劑
8.5.1 使用的飼料添加劑應在農業部發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同時應符合本部分中的其他要求。
8.5.2 允許使用氧化鎂、綠砂等天然礦物和微量元素。
8.5.3 添加的維生素應來自發芽的糧食、魚肝油、釀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質。
8.5.4 禁止使用以下產品:
(a)化學合成的生長促進劑(包括用于促進生長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
(b)化學合成的開胃劑;
(c)防腐劑(作為加工助劑時例外)。
(d)化學合成的色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學提純的氨基酸;
(g)轉基因生物或其產品。
8.6 飼養條件
8.6.1 畜禽的飼養環境(圈舍、圍欄等)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以適應畜禽的生理和行為需要:
(a)足夠的活動空間和時間保留;畜禽運動場地可以有部分遮蔽;
(b)空氣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應避免過度的太陽照射;
(c)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濕度,避免受風、雨、雪等侵襲;
(d)足夠的墊料;
(e)足夠的飲水和飼料;
(f)不使用對人或畜禽健康明顯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設備。
8.6.2 畜禽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附錄C.1章的要求。
8.6.3 飼養蛋禽允許用人工照明來延長光照時間,但每天的總光照時間不得超過16h。
8.6.4 應使所有畜禽都應在適當的季節到戶外自由運動。但以下情況允許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結構使得畜禽暫時無法在戶外運動,但應限期改進;
(b)圈養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資源的持續利用。
8.6.5 禁止采取使畜禽無法接觸土地的籠養等飼養方式和完全圈養、舍飼、拴養等限制畜禽自然行為的飼養方式。
8.6.6 群居性畜禽不能單欄飼養,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8.6.7 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避免畜禽遭受野生捕食動物的傷害。
8.6.8 禁止強迫喂食。
8.7 疾病防治
8.7.1 有機畜禽疾病預防應依據以下原則進行:
(a)根據地區特點選擇適應性強、抗性強的品種;
(b)根據畜禽需要,采用輪牧、提供優質飼料及合適的運動等飼養管理方法,增強畜禽的非特異性免疫力;
(c)確定合理的畜禽飼養密度,防止畜禽密度過大導致的健康問題。
8.7.2 允許在畜禽飼養場所使用附錄C中所列的消毒劑。允許在畜禽飼養場所,以對畜禽安全的方式使用國家批準使用的殺鼠劑和附錄B中的物質。
8.7.3 消毒處理時,應將畜禽遷出處理區。應定期清理畜禽糞便。
8.7.4 允許采用中獸醫、針灸、植物源制劑和順勢療法等自然療法醫治畜禽疾病。
8.7.5 允許實行國家法定的預防接種。
當農場有發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時,允許緊急預防接種(包括為了促使母源體抗體物質的產生而采取的接種)。但接種的疫苗不能是轉基因疫苗。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學合成的獸藥對畜禽進行預防性治療。
8.7.6 當采用多種預防措施仍無法控制畜禽疾病或傷痛時,允許在獸醫的指導下對患病畜禽使用常規獸藥,但必須經過該藥物的停藥期的二倍時間(如果二倍停藥期不足48h,則必須達到48h)之后,這些畜禽及其產品才能作為有機產品出售。
8.7.7 禁止為了刺激畜禽生長而使用抗生素、化學合成的抗寄生蟲藥或其它生長促進劑。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為(例如誘導發情、同期發情、超數排卵等)。但激素可在獸醫監督下用于對個別動物進行疾病治療。
8.7.8 除法定的疫苗接種外,飼養周期不足1年的只允許接受一個療程的對抗性獸藥治療;飼養周期超過1年的,每年多允許接受三個療程的對抗性獸藥治療,否則該畜禽不得作為有機畜禽或有機產品出售,如該畜禽要繼續留在有機養殖體系內,則必須在認證機構同意后再經過規定的轉換期。
8.7.9 必須對疾病診斷結果、所用藥物名稱、劑量、給藥方式、給藥時間、療程、護理方法、停藥期進行記錄。對于接受過常規獸藥治療的畜禽,大型動物應逐個標記,家禽和小型動物則可按群批標記。
8.8 非治療性手術
8.8.1 有機養殖強調尊重動物的個性特征。應盡量養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療性手術的品種。在盡量減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允許對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療性手術,必要時可使用麻醉劑:
(a)物理閹割(肉豬、牛、雞等);
(b)斷角;
(c)在仔豬出生后24h內對乳牙進行鈍化處理(防止傷害母豬乳房);
(d)羔羊斷尾;
(e)剪羽;
(f)扣環。
8.8.2 禁止進行以下非治療性手術:
(a)斷尾(除羔羊外);
(b)斷喙、斷趾;
(c)烙翅;
(d)仔豬斷牙;
(e)其它沒有明確允許采取的非治療性手術。
8.9 繁殖
8.9.1 提倡自然繁殖。
8.9.2 允許采用人工授精等不會對畜禽遺傳多樣性產生嚴重影響的各種繁殖方法。
8.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對畜禽的遺傳多樣性會產生嚴重影響的人工或輔助性繁殖技術。
8.9.4 除非為了治療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進畜禽排卵和分娩。
8.9.5 母畜在妊娠期的后三分之一時段內接受禁用物質處理后,其后代不能被認證為有機。
8.10 運輸和屠宰
8.10.1 畜禽在裝卸、運輸、待宰和屠宰期間都必須有清楚的標記,易于識別。
8.10.2 畜禽在裝卸、運輸和待宰期間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
8.10.3 應給畜禽提供適當的條件,例如:
(a)避免畜禽通過視覺、聽覺和嗅覺接觸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動物;
(b)保持現存的群體聯系,避免混合不同群體或性別的畜禽;
(c)提供緩解應激的休息時間;
(d)確保運輸方式和操作設備的質量和適合性;運輸工具應適合所運輸的畜禽。
(e)運輸途中應避免饑渴,如有需要,應給畜禽喂食、喂水;
(f)考慮并盡量滿足畜禽的個別需要;
(g)提供合適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h)裝載和卸載時對畜禽的應激應小。
8.10.4 運輸和宰殺動物的操作應力求平和。禁止使用電棍及類似設備驅趕動物。禁止在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對動物使用鎮靜劑或興奮劑。
8.10.5 除非從養殖場到屠宰場的距離太遠,一般情況下用車輛運輸畜禽的時間不應超過8h。應盡量就近屠宰。
8.10.6 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覺之前就進行捆綁、懸吊和屠宰。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覺的工具應隨時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許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覺,而必須直接屠宰,則應盡可能在平和的環境下以盡可能短的時間進行。
8.10.7 有機畜禽和常規畜禽應分開屠宰,屠宰后的產品應分開貯藏并清楚標記。用于畜體標記的色料必須符合國家的食品衛生規定。
8.11環境影響
8.11.1 必須保證飼養的畜禽數量不超過其養殖范圍的大載畜量,要充分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畜禽健康和對環境的影響。如果因過度放牧而導致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則不能獲得認證。
8.11.2 必須保證畜禽糞便的貯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并得到及時處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糞便儲存、處理設施在設計、施工、操作時都應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GB18596 養殖場污染物排放標準。
9 水產養殖
9.1 轉換期
9.1.1 封閉水體養殖場從常規養殖過渡到有機養殖至少需要經過12個月的轉換期。轉換期的開始時間從生產者向認證機構提交認證申請之日算起。
9.1.2 位于同一封閉水體內的生產單元的各部分不能分開認證,只有整個水體都完全符合有機認證標準后才能獲得有機認證。
9.1.3 如果一個生產單元不能對其管轄下的各水產養殖水體同時實行有機轉換,則必須制訂嚴格的平行生產管理體系。該管理體系應滿足下列要求:
(a)有機和常規養殖單元之間必須采取物理隔離措施。
開放水域生長的固著性水生生物,其有機養殖區域必須和常規養殖區域、常規農業或工業污染源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
(b)有機水產養殖體系,包括水質、餌料、藥物、投入物和與標準相關的其它要素應能夠被認證機構檢查。
(c)常規生產體系和有機生產體系的文件和記錄應分開設立。
(d)有機轉換養殖場要持續進行有機管理,不得在有機和常規管理之間變動。
9.1.4 開放水域捕撈區的野生固著生物,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直接被認證為有機水產品:
(a)水體未受本部分中禁用物質的影響,水質符合相應國家標準;
(b)水生生態系統處于穩定和可持續的狀態;
(c)該水域的水質、餌料和藥物的投入以及標準的其他要求能夠被檢查。
9.1.5 允許引入常規養殖的水生生物,但必須經過相應的轉換期才能獲得認證。引進非本地種的生物品種時應避免外來物種對當地生態系統的性破壞。
禁止引入轉基因生物。
9.1.6 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都必須至少在其后三分之二的養殖周期內采用有機方式養殖。
9.2 養殖場的選址
9.2.1 養殖場選址時,應當考慮到維持養殖場的水生生態環境和周圍水生、陸生生態系統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樣性。有機水產養殖場應不受污染源和常規水產養殖場的不利影響。
9.2.2 養殖和捕撈區必須界定清楚,以便對水質、餌料、藥物等要素進行檢查。
9.3 水質
有機水產養殖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GB11607的規定。
9.4 人工養殖
9.4.1 養殖基本要求
9.4.1.1 應采取適合養殖對象生理習性和當地條件的養殖方法,養殖技術必須保證水生養殖對象的健康,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禁止采取性增氧養殖方式。
9.4.1.2 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它養殖體系的水生生物進入有機養殖場及捕食有機水生生物,同時防止有機養殖場的水生生物進入其他養殖水體。
9.4.1.3 禁止對養殖對象采取任何人為傷害措施。
9.4.1.4 可人為延長光照時間,但日光照時間不應超過16h。
9.4.1.5 在水產養殖用的建筑材料和生產設備上,禁止使用涂料和合成化學物質,以免對環境或生物產生有害影響。
9.4.2 餌料
9.4.2.1 有機水產投喂的餌料必須是有機的、野生的或認證機構許可的。在有機的或野生的餌料數量或質量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投喂多不超過總餌料量5%(以干物質計)的常規餌料。在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時,可以在獲得認證機構同意后在該年度投喂多不超過20%(干物質計)的常規餌料。
9.4.2.2 在需要餌料投入的系統中,餌料中必須至少有50%的水生動物蛋白來源于食品加工的副產品或其他不適于人類消費的物質。在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時,允許在該年度將該比例降至30%。
9.4.2.3 允許使用天然的礦物質添加劑、維生素和微量元素。
禁止使用人糞尿。禁止不經處理就直接使用動物糞肥。
9.4.2.4 禁止將下列物質添加到餌料中或以任何方式投喂給水生生物:
(a)合成的促生長劑
(b)合成誘食劑
(c)合成的抗氧化劑和防腐劑
(d)合成色素
(e)非蛋白氮(尿素等)
(f)與養殖對象同科的生物及其制品
(g)經化學溶劑提取的餌料
(h)化學提取的純氨基酸
(i)轉基因生物或其產品
特殊天氣條件下,允許使用合成的餌料防腐劑,但必須事先獲得認證機構認可,并需由認證機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使用期限和使用量。
9.4.3 疾病防治
9.4.3.1 養殖對象的健康主要通過預防措施(如優化管理、飼養、進食)來保證。所有的管理措施應當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
9.4.3.2 養殖密度不能影響水生生物的健康,不能引起其行為異常。必須定期監測生物的密度,并根據需要進行水質監測。
9.4.3.3 允許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茶籽餅和高錳酸鉀對養殖水體和池塘底泥消毒,以預防水生生物疾病的發生。
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學合成的抗寄生蟲藥或其它化學合成的漁藥消毒。
9.4.3.4 患病的水生生物,應優先采用自然療法。
9.4.3.5 在預防措施和天然藥物治療無效的情況下,允許對水生生物使用常規漁藥。在進行常規藥物治療時,必須對患病生物(水產)采取隔離措施。
使用過常規藥物的水生生物必須要經過所使用藥物的2個停藥期后才能被繼續作為有機水生生物銷售。
9.4.3.6 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學合成漁藥物和激素對水產品實行日常的疾病預防處理。要定期檢查水產種苗的健康狀況。
9.4.3.7當有發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不能通過其它管理技術進行控制,或國家法律有規定時,可為水生生物接種疫苗,但不允許使用轉基因疫苗。
9.4.4 繁殖
9.4.4.1 應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為特點,減少對它們的干擾。提倡自然繁殖。限制采用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禁止使用三倍體、孤雌繁殖和基因工程等技術繁殖水生生物。
9.4.4.2 應盡量選擇適合當地條件、抗性強的的品種。如需引進水生生物,則在有條件時必須優先選擇來自有機生產體系的。
9.5 捕撈
9.5.1 有機水產的捕撈量不能超過生態系統的再生產能力,不能影響自然水域的持續生產,也不能威脅到其他物種的生存。
9.5.2 盡可能采用溫和的捕撈措施,以使對水生生物的應激和不利影響降至小程度。
9.5.3 捕撈工具的規格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9.6 鮮活水產品的運輸
9.6.1 在運輸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管理運輸對象,使其保持健康狀態。
9.6.2 運輸用水的水質、水溫、含氧量、pH值,以及水生生物的裝載密度都應適應所運輸物種的要求。
9.6.3 應盡量減少運輸的距離和頻率。
9.6.4 運輸設備和材料應對生物沒有潛在的毒性影響。
9.6.5 在運輸前或運輸過程中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鎮靜劑或興奮劑。
9.6.6 運輸時間一般不應超過4h,運輸過程中,不應對運輸對象造成可以避免的影響或物理傷害。
9.7 水生動物的宰殺
9.7.1 在宰殺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水生動物的脅迫和痛苦。宰殺前應使其首先處于無知覺狀態。要定期檢查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的功能狀態,確保在宰殺時讓水生動物快速喪失知覺或死亡。要經常對使用瓦斯或電的宰殺設備進行維護。
9.7.2 宰殺的管理和技術應充分考慮水生動物的生理和行為,并合乎一般道德標準。
9.7.3 應避免讓活的水生動物直接或間接接觸已死亡的或正在宰殺的水生動物。
9.7.4 在水生動物運輸到達目的地后,應給予一定的恢復期,再行宰殺。
9.8 環境影響
9.8.1 封閉水體的排水應當得到當地環保行政部門的許可。
9.8.2 鼓勵對封閉水體底泥的農業綜合利用。
9.8.3 在開放水域養殖有機水生生物應避免和減少對水體的污染。
10 蜜蜂和蜂產品
10.1 轉換期
至少需要經過12個月的轉換期后,蜜蜂及其產品才能獲得有機認證。
10.2 采蜜范圍
10.2.1 養蜂業通過蜜蜂傳粉對環境、農業以及林業生產發揮重要貢獻。養蜂場應設在有機農業生產區內或設在至少3年未使用過禁用物質的自然(野生)區域內。
10.2.2 距蜂房(箱)(采蜜半徑)半徑3千米范圍內必須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潔的水源。
10.2.3 蜂箱必須遠離開花期的常規農作物和可能的污染源,例如市區、公路、垃圾場、化工廠、農藥廠等,也應遠離可能的轉基因作物種植區域,實際距離不得小于3km。
10.2.4 當蜜蜂在野生區域放養時,應考慮對當地昆蟲種群的影響。
10.2.5 應明確劃定蜜蜂放養范圍,并繪制蜂箱位置圖。
10.3 蜜蜂的飼喂
10.3.1 采蜜期結束時,蜂巢內應存留足夠的蜂蜜和花粉,以備蜜蜂過冬。
10.3.2 非采蜜季節,應為蜜蜂提供充足的經有機認證的好是產自同一生產單元的食物。
10.3.3 在蜜蜂得不到食物面臨饑餓困境的情況下,允許人工飼喂有機糖漿或糖蜜。在無法獲得有機糖漿或糖蜜的情況下,經認證機構許可可以飼喂常規糖漿或糖蜜。
10.3.4 人工飼喂只能在后一次蜂蜜收獲季節結束后到下一次流蜜期開始前15d之間進行。
10.4 疾病防治
10.4.1 應主要通過蜂箱衛生和管理來保證蜂群健康和生存條件,以預防病蟲害的發生。具體措施包括:
(a)選擇適合當地條件的健壯品種;
(b)如需要,更新蜂王;
(c)對設施定期清洗和消毒;
(d)定期更換蜂蠟;
(e)在蜂箱內保留足夠的花粉和蜂蜜;
(f)對蜂箱進行系統的檢查;
(g)蜂箱中工蜂的系統控制;
(h)需要時將染病蜂箱移至隔離區;
(i)銷毀被污染的材料和蜂箱。
10.4.2 在已發生病蟲害的情況下,應優先采用植物或植物源制劑治療或順勢療法;
10.4.3 在植物或植物源制劑治療和順勢療法無法控制病害的情況下,允許使用以下物質控制病害:
(a)苛性鈉;
(b)乳酸、草酸和醋酸;
(c)蟻酸;
(d)硫磺;
(e)天然香精油(如薄荷醇、桉油精或天然樟腦等);
(f)蘇云金桿菌;
(g)允許使用蒸汽和火焰方法對蜂箱消毒。
10.4.4 應將有患病蜜蜂的蜂箱放置到遠離健康蜂箱的隔離區。
10.4.5 應銷毀受疾病嚴重感染的蜜蜂生活過的蜂箱及材料;
10.4.6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學合成藥品預防和治療蜜蜂疾病,但當整個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脅時可以使用抗生素或化學合成藥品進行處理。經這些藥物處理后的蜂箱應立即從有機生產中撤出并重新轉換,當年的蜂產品也不能被認證為有機產品。
10.4.7 對每一項藥物處理都應進行明確的記錄(藥品名稱、有效的藥理成分、診斷結果、用藥劑量、用藥方法、治療持續時間和法定停藥期等內容),并且在產品作為有機生產的產品銷售之前要向檢查機構申報用藥的詳細情況。
10.4.8 禁止使用化學合成藥物進行預防性治療。
10.4.9 只有在被螨蟲感染時,才允許殺死雄蜂群。
10.4.10 在流蜜期及流蜜盛期,嚴禁(禁止)用任何藥物處理蜂蜜。
10.5 蜂王和蜂群的飼養
10.5.1 鼓勵交叉繁育不同類型的蜜蜂。
10.5.2 允許進行選育,但禁止對蜂王人工授精。
10.5.3 為了防止疾病的傳播,應培育自己的蜂王。
10.5.4 允許為了替換蜂王而殺死老齡蜂王,但不允許剪翅。
10.5.5 引入的蜂群應盡量來自有機生產單元。允許每年購進不超過蜂群數量10%的按常規飼養方法飼養的蜜蜂。
10.5.6 禁止在秋天捕殺蜜蜂群體。
10.6 蜂蠟和蜂箱
10.6.1 用于有機蜂的蜂蠟必須來自有機養蜂單位;轉換期的養蜂場,如果不能從市場或其它途徑獲得有機蜂蠟,經認證機構批準允許使用常規蜂蠟。如果不能在一年內替換所有蜂蠟,在獲得認證機構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延長轉換期。
10.6.2 蜂蠟加工方法應確保能加工出供應有機養蜂場的有機蜂蠟。
10.6.3 禁止使用來源不明的蜂蠟。
10.6.4 蜂箱應用天然材料(如未經化學處理的木材等)制成,禁止使用有毒的材料制作蜂箱。
10.7 蜂產品收獲與處理
10.7.1 蜂箱管理和蜂蜜采集方法應以保護蜂群和維持蜂群為目標;禁止為提高產量而殺死蜂群。
10.7.2 收集蜂蜜時嚴禁使用化學驅避劑驅趕蜂群。允許采用吹風或天然的或符合本標準的熏煙物質,通過煙霧發生器把蜜蜂從蜂箱中驅趕出去。應盡量減少煙熏的次數和使用量。
10.7.3 在提取和加工蜂產品時,加熱溫度不得超過47℃,盡量縮短加熱過程。
10.7.4 應盡量采用機械性蜂房脫蓋,避免采用加熱性蜂房脫蓋。
10.7.5 應通過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雜質沉淀出來,如果使用細網過濾器,其孔徑應大于等于0.2mm。
10.7.6 接觸蜂蜜的所有材料表面應當是不銹鋼、玻璃、陶瓷、搪瓷等耐腐蝕材料,或用蜂蠟覆蓋,或用食品和飲料包裝中許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蠟覆蓋。
10.7.7 蜂蜜提取設施必須杜絕蜜蜂進入,以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傳播疾病。
10.7.8 提取設施應當每天用熱水清洗以保持清潔。
10.7.9 搖蜜室和包裝室應全部密封,不受害蟲侵擾。
10.7.10 蜂蜜收獲處理過程中只能使用物理方法防治有害生物。
10.7.11 禁止使用氰化物等化學合成物質作為熏蒸劑。
10.8 蜂產品貯存
10.8.1 成品蜂蜜應密封包裝并在穩定的溫度下貯存,以避免蜂蜜變質。
10.8.2 禁止對貯存的蜂蜜和蜂產品使用萘等化學合成物質來控制蜂蠟蛾等害蟲。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有機作物種植允許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
表A.1 有機作物種植允許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有機作物種植允許使用的植物保護產品和措施
表B.1 有機作物種植允許使用的植物保護產品物質和措施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有機畜禽飲用水水質要求、有機畜禽飼養場所允許使用的消毒劑
表.C.1 畜禽飲用水水質要求
附錄D(資料性附錄)
評估有機生產中使用其它物質的準則
在附錄A和B涉及有機農業中用于培肥和植物病蟲害防治的產品不能滿足要求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本附錄描述的評估準則對有機農業中使用除附錄A和B以外的其它物質進行評估。
D.1 原則
D.1.1 土壤培肥和土壤改良允許使用的物質
D.1.1.1 為達到或保持土壤肥力或為滿足特殊的營養要求,而為特定的土壤改良和輪作措施所必需的,本標準附錄A和本標準概述的方法所不可能滿足和替代的物質。
D.1.1.2 該物質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礦物,并允許經過如下處理:
(a)物理(機械,熱)處理;
(b)酶處理;
(c)微生物(堆肥,消化)處理。
D.1.1.3經可靠的試驗數據證明該物質的使用應不會導致或產生對環境的不能接受的影響或污染,包括對土壤生物的影響和污染。
D.1.1.4該物質的使用不應對終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產生不可接受的影響。
D.1.2 控制植物病蟲草害所允許使用的物質表時使用
D.1.2.1該物質是防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所必需的,而且除此物質外沒有其它生物的、物理的方法或植物育種替代方法和(或)有效管理技術可用于防治這類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
D.1.2.2該物質(活性化合物)源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礦物,并可經過以下處理:
(a)物理處理;
(b)酶處理;
(c)微生物處理;
D.1.2.3有可靠的試驗結果證明該物質的使用應不會導致或產生對環境的不能接受的影響或污染。
D.1.2.4如果某物質的天然形態數量不足,可以考慮使用與該自然物質的性質相同的化學合成物質,如化學合成的外激素(性誘劑),但前提是其使用不會直接或間接造成環境或產品污染。
D.2 評估程序
D.2.1.必要性
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某種投入物質。投入某物質的必要性可從產量、產品質量、環境安全性、生態保護、景觀、人類和動物的生存條件等方面進行評估。
某投入物質的使用可限制于:
(a) 特種農作物(尤其是多年生農作物);
(b)特殊區域;
(c)可使用該投入物質的特殊條件。
D.2.2投入物質的性質和生產方法
D.2.2.1投入物質的性質
投入物質的來源一般應來源于(按先后選用順序):
(a)有機物(植物、動物、微生物);
(b)礦物。
可以使用等同于天然產品的化學合成物質。
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優先選擇使用可再生的投入物質。其次應選擇礦物源的投入物質,而第三選擇是化學性質等同天然產品的投入物質。在允許使用化學性質等同的投入物質時需要考慮其在生態上、技術上或經濟上的理由。
D.2.2.2生產方法
投入物質的配料可以經過以下處理:
(a)機械處理;
(b)物理處理;
(c)酶處理;
(d)微生物作用處理;
(e)化學處理(作為例外并受限制)。
D.2.2.3采集
構成投入物質的原材料采集不得影響自然生境的穩定性,也不得影響采集區內任何物種的生存。
D.2.3環境安全性
投入物質不得危害環境或對環境產生持續的負面影響。投入物質也不應造成對地面水、地下水、空氣或土壤的不可接受的污染。應對這些物質的加工、使用和分解過程的所有階段進行評價。
必須考慮投入物質的以下特性:
D.2.3.1可降解性
所有投入物質必須可降解為二氧化碳、水和(或)其礦物形態。
對非靶生物有高急性毒性的投入物質的半衰期多不能超過5d。
對作為投入的無毒天然物質沒有規定的降解時限要求。
D.2.3.2對非靶生物的急性毒性
當投入物質對非靶生物有較高急性毒性時,需要限制其使用。應采取措施保證這些非靶生物的生存??梢幎ù笤试S使用量。如果無法采取可以保證非靶生物生存的措施,則不得使用該投入物質。
D.2.3.3長期慢性毒性
不得使用會在生物或生物系統中蓄積的投入物質,也不得使用已經知道有或懷疑有誘變性或致癌性的投入物質。如果投入這些物質會產生危險,應采取足以使這些危險降至可接受水平和防止長時間持續負面環境影響的措施。
D.2.3.4化學合成產品和重金屬
投入物質中不應含有致害量的化學合成物質(異生化合制品)。僅在其性質完全與自然界的產品相同時,才可允許使用化學合成的產品。
投入的礦物質中的重金屬含量應盡可能地少。由于缺乏代用品以及在有機農業中已經被長期、傳統地使用,銅和銅鹽目前尚是一個例外。但任何形態的銅在有機農業中的使用應視為臨時性允許使用,并且就其環境影響而言,應限制使用。
D.2.4.對人體健康和產品質量的影響
D.2.4.1人體健康
投入物質必須對人體健康無害。應考慮投入物質在加工、使用和降解過程中的所有階段的情況,應采取降低投入物質使用危險的措施,并制定投入物質在有機農業中使用的標準。
D.2.4.2產品質量
投入物質對產品質量(如味道,保質期和外觀質量等)不得有負面影響。
D.2.5倫理方面----動物生存條件
投入物質對農場飼養的動物的自然行為或機體功能不得有負面影響。
D.2.6社會經濟方面
消費者的感官:投入的物質不應造成有機產品的消費者對有機產品的抵觸或反感。消費者可能會認為某投入物質對環境或人體健康是不安全的,盡管這在科學上可能尚未得到證實。投入物質的問題(例如基因工程問題)不應干擾人們對天然或有機產品的總體感覺或看法。
有機產品
第2部分: 加工
前 言
GB/T19630《有機產品》分為四個部分:
— 第1部分:生產;
— 第2部分:加工;
—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
— 第4部分:管理體系。
本部分為GB/T19630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本部分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起草單位:杭州萬泰認證有限公司、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盧振輝、袁清、陳云華、徐娜、王茂華。
有機產品
第2部分: 加工
1 范圍
GB/T 1963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機加工的通用規范和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以GB/T 19630.1生產的未加工產品為原料進行加工及包裝、貯藏和運輸的全過程。
本部分有機紡織品的適用范圍為棉花或蠶絲纖維材料的制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4287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14881-1994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GB/T18885-2002 生態紡織品技術要求
GB/T19630.1-2005 有機產品 第1部分: 生產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改變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物添加劑。
3.2
食品添加劑 food additives
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形、營養價值,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
3.3
加工助劑 food processing aids
本身不作為產品配料用,僅在加工、配料或處理過程中,為實現某一工藝目的而使用的物質或物料(不包括設備和器皿)。
3.4
離子輻照 ionizing irradiation
放射性核素(如鈷60和銫137)的輻照,用于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蟲和害蟲,從而達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諸如發芽或成熟等生理過程的目的。
4 要求
4.1 總則
4.1.1 應當對本部分所涉及的有機加工及其后續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的有機完整性。
4.1.2 有機食品加工的工廠應符合GB14881-1994的要求,其他加工廠應符合國家及行業部門有關規定。
4.2 加工廠環境
4.2.1 周圍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堆、糞場、露天廁所和傳染病醫院;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
4.2.2 生產區建筑物與外緣公路或道路應有防護地帶。
4.2.3 應制定文件化的衛生管理計劃,并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衛生保障:
(a)外部設施(垃圾堆放場、舊設備存放場地、停車場等)
(b)內部設施(加工、包裝和庫區)
(c)加工和包裝設備(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細菌污染)
(d)職工的衛生(餐廳、工間休息場所和廁所)
4.3 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4.3.1 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須是經過認證的有機原料、天然的或認證機構許可使用的。這些有機配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重量或體積不得少于配料總量的95%。
4.3.2 當有機配料無法滿足需求時,允許使用非人工合成的常規配料,但不得超過所有配料總量的5%。一旦有條件獲得有機配料時,應立即用有機配料替換。使用了非有機配料的加工廠都應提交將其配料轉換為有機配料的計劃。
4.3.3 同一種配料禁止同時含有有機、常規或轉換成分。
4.3.4 作為配料的水和食用鹽,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并且不計入4.3.1所要求的有機配料中。
4.3.5 允許使用附錄A中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使用條件應符合GB2760的規定。GB2760中的天然添加劑也可使用。需使用其它物質時,應事先按照附錄B中的程序對該物質進行評估。
4.3.6 禁止使用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其他從動植物中分離的純物質,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或可證明食物或營養成分中嚴重缺乏的例外。
4.3.7 禁止使用來自轉基因的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4.4 加工
4.4.1 有機加工應配備專用設備,如果必須與常規加工共用設備,則在常規加工結束后必須進行徹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劑殘留。也可在有機轉換或常規產品加工結束、有機產品加工開始前,先用少量有機原料進行加工將殘存在設備里的前期加工物質清理出去(即沖頂加工)。沖頂加工的產品不能作為有機產品銷售。沖頂加工應保留記錄。
4.4.2 加工工藝應不破壞食品的主要營養成分,可以使用機械、冷凍、加熱、微波、煙熏等處理方法及微生物發酵工藝;可以采用提取、濃縮、沉淀和過濾工藝,但提取溶劑僅限于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水、乙醇、動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濃縮工藝中不得添加其它化學試劑。
4.4.3 加工用水水質必須符合GB 5749的規定。
4.4.4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貯藏過程中采用離子輻照處理。
4.4.5 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過濾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質滲透的過濾材料。
4.5 有害生物防治
4.5.1 應優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來預防有害生物的發生:
(a)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條件;
(b)防止有害生物接觸加工和處理設備;
(c)通過對溫度、濕度、光照、空氣等環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
4.5.2 允許使用機械類的、信息素類的、氣味類的、粘著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礙、硅藻土、聲光電器具,作為防治有害生物的設施或材料。
4.5.3 允許使用以維生素D為基本有效成分的殺鼠劑。
4.5.4 允許使用GB/T19630.1-2005附錄B中的物質。
4.5.5 在加工或儲藏場所遭受有害生物嚴重侵襲的緊急情況下,提倡使用中草藥進行噴霧和熏蒸處理;限制使用硫磺。如果應使用常規熏蒸劑對加工設備或儲藏場所實施熏蒸,則應先將有機產品移出熏蒸場所,熏蒸后至少經過5d才可將有機產品移回經過熏蒸的場所。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消毒劑和熏蒸劑。
4.6 包裝
4.6.1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莖葉和紙制成的包裝材料,允許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其它包裝材料。
4.6.2 包裝應簡單、實用,避免過度包裝,并應考慮包裝材料的回收利用。
4.6.3 允許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為包裝填充劑。
4.6.4 禁止使用含有合成殺菌劑、防腐劑和熏蒸劑的包裝材料。
4.6.5 禁止使用接觸過禁用物質的包裝袋或容器盛裝有機產品。
4.7 儲藏
4.7.1 經過認證的產品在貯存過程中不得受到其它物質的污染。
4.7.2 貯藏產品的倉庫必須干凈、無蟲害,無有害物質殘留,在近5d內未經任何禁用物質處理過。
4.7.3 除常溫儲藏外,允許以下儲藏方法:
(a)儲藏室空氣調控;
(b)溫度控制;
(c)干燥;
(d)濕度調節。
4.7.4 有機產品應單獨存放。如果不得不與常規產品共同存放,必須在倉庫內劃出特定區域,采取必要的包裝、標簽等措施確保有機產品不與非認證產品混放。
4.7.5 產品出入庫和庫存量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單據。
4.8 運輸
4.8.1 運輸工具在裝載有機產品前應清洗干凈。
4.8.2 有機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與常規產品混雜或受到污染。
4.8.3 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外包裝上的有機認證標志及有關說明不得被玷污或損毀。
4.8.4 運輸和裝卸過程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單據。
4.9 環境影響
4.9.1 廢棄物的凈化和排放設施或貯存設施應遠離生產區,且不得位于生產區上風向。貯存設施應密閉或封蓋,便于清洗、消毒。
4.9.2 排放的廢棄物必須達到相應標準。
4.10 紡織品
4.10.1 原料
(a)紡織品的纖維原料應該是的有機原料。
(b)在原料加工成纖維的過程中,應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c)紡織品中的非紡織原料,在生產、使用和廢棄物的處理過程中,不應對環境和人類造成危害。
4.10.2 加工
(a)在紡織品加工過程中應采用佳的生產方法,使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降至小。
(b)禁止使用對人體和環境有害的物質,使用的任何助劑均不得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致敏性的物質,對哺乳動物的毒性口服LD50大于2000mg/kg。
(c)禁止使用已知為易生物積累的和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質。
(d)在紡織品加工過程中能耗應小化,盡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e)如果在工藝或設備上將有機加工和常規加工分離會對環境或經濟造成顯著不利的影響,而不分離不會導致有機紡織品與常規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循環流體(如堿洗、上漿、漂洗等工序)接觸的風險,則允許有機和常規工藝不分離,但加工單位必須保證有機紡織品不受禁用物質污染。
(f)加工單位應采用有效的污水處理工藝,確保排水中污染物濃度不超過GB4287的規定。
(g)在初次獲得有機認證的當年,應制定出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管理改善計劃。
(h)煮繭過程或洗毛過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劑應該選擇易生物降解的種類。
(i)漿液應易于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到循環利用。
(j)在絲光處理工藝中,允許使用氫氧化鈉或其它的堿性物質,但應大限度地循環利用。
(k)紡織油和編織油(針油)應選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劑。
(l)4.2中關于加工廠衛生、4.5關于有害生物防治、4.6關于貯藏、4.7關于運輸和4.8關于包裝的規定適用于紡織品加工。4.3關于配料、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規定不適用于紡織品加工。
4.10.3 染料和染整
(a)應使用植物源或礦物源的染料。
(b)禁止使用GB/T18885-2002中規定的不允許使用的有害染料及物質,如對人體和環境有害的有毒芳胺、含氯酚、殺蟲劑、有機氯載體、PVC增塑劑、禁用阻燃劑等。
(c)允許使用天然的印染增稠劑。
(d)允許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軟化劑。
(e)禁止使用含有會在污水中形成有機鹵素化合物的物質進行印染設備的清洗。
(f)染料中的重金屬類含量不得超過表1中的指標。
表1 染料中重金屬類含量指標
4.10.4 制成品
(a)輔料(如襯里、裝飾物、鈕扣、拉鏈、縫線等)必須使用對環境無害的材料,盡量使用天然材料。
(b)制成品加工過程(如砂洗、水洗)不得使用對人體及環境有害的助劑。
(c)制成品中有害物質含量不得超過GB/T18885-2002的規定。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有機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非農業源配料及添加劑
A.2 調味品
(a)香精油:以油、水、酒精、二氧化碳為溶劑通過機械和物理方法提取的天然香料;
(b)天然煙熏味調味品;
(c)天然調味品:須根據附錄B評估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準則來評估認可。
A.3 微生物制品
(a)天然微生物及其制品: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品除外;
(b)發酵劑:生產過程未使用漂白劑和有機溶劑。
A.4 其它配料
(a)飲用水;
(b)食鹽;
(c)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和維生素: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或有確鑿證據證明食品中嚴重缺乏時才可以使用。
附錄B(資料性附錄)
評估有機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準則
附錄A所列的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不能涵蓋所有符合有機生產原則的物質。當某種物質未被列入附錄A時,認證機構應根據以下準則對該物質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適合在有機食品加工中使用。
B.1 必要性
每種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只有在必需時才允許在有機食品生產中使用,并且應遵守如下原則:
(a)遵守產品的有機真實性。
(b)沒有這些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產品就無法生產和保存。
B.2 核準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條件
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核準應滿足如下條件:
(a)沒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有機產品的其它可接受的工藝。
(b)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盡量起到減少因采用其它工藝可能對食品造成的物理或機械損壞。
(c)采用其它方法,如縮短運輸時間或改善儲存設施,仍不能有效保證食品衛生。
(d)天然來源物質的質量和數量不足以取代該添加劑或加工助劑。
(e)添加劑或加工助劑不危及產品的有機完整性。
(f)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不會給消費者留下一種印象,似乎終產品的質量比原料質量要好,從而使消費者感到困惑。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g)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使用不應有損于產品的總體品質。
B.3 使用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優先順序
B.3.1 應優先選擇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
(a)按照有機認證標準的要求生產的作物及其加工產品,而且這些產品不需要添加其它物質,例如作增稠劑用的面粉或作為脫模劑用的植物油。
(b)僅用機械或簡單的物理方法生產的植物和動物來源的食品或原料,如鹽。
B.3.2 第二選擇是:
(a)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產的單純食品成分,例如淀粉、酒石酸鹽和果膠。
(b)非農業源原料的提純產物和微生物,例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酵母培養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劑。
B.3.3 在有機食品中不允許使用以下種類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a)與天然物質“性質等同的”物質。
(b)基本判斷為非天然的或為“食品成分新結構”的合成物質,如乙酰交聯淀粉。
(c)用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添加劑或加工助劑。
(d)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劑。
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制備中使用的載體和防腐劑也必須考慮在內。
有機產品
第3部分: 標識與銷售
前 言
GB/T19630《有機產品》分為四個部分:
— 第1部分:生產;
— 第2部分:加工;
—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
— 第4部分:管理體系。
本部分為GB/T19630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楊麗、劉文、王茂華、陳云華、徐娜。
有機產品
第3部分: 標識與銷售
1 范圍
GB/T 19630.3的本部分規定了有機產品標識和銷售的通用規范及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按GB/T 19630.1、GB/T 19630.2生產或加工并獲得認證的產品的標識和銷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9630.1 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
GB/T 19630.2 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4 有機產品 第4部分:管理體系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標識 labeling
在銷售的產品上、產品的包裝上、產品的標簽上或者隨同產品提供的說明性材料上,以書寫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圖形的形式對產品所作的標示。
3.2
認證標志 certification mark
證明產品生產或者加工過程符合有機標準并通過認證的專有符號、圖案或者符號、圖案以及文字的組合。
3.3
銷售 marketing
批發、直銷、展銷、代銷、分銷、零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將產品投放市場的活動。
4 標識通則
4.1 有機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進行標識。
4.2 “有機”術語和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只能用于按照GB/T 19630.1、GB/T 19630.2和GB/T 19630.4的要求生產和加工的有機產品的標識,除非“有機”表述的意思與本標準完全無關。
4.3 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能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4.4 標識中的文字、圖形或符號等應清晰、醒目。圖形、符號應直觀、規范。文字、圖形、符號的顏色與背景色或底色應為對比色。
4.5 標識的文字應使用國家規定的規范漢字??赏瑫r使用相應的漢語拼音、外文或少數民族文字,但漢語拼音、外文或少數民族文字的字體大小應不大于相應的漢字。
4.6 進口有機產品的標識和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也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4.7用于出口的產品,根據國外有機標準或國外合同購貨商要求生產的產品,可以根據該國家或合同購貨商的有機產品標識要求進行標識。
5 產品的標識要求
5.1 按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生產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
5.2 有機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
5.3 有機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獲得有機轉換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轉換”,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認證機構的標識不能含有誤導消費者將有機轉換產品作為有機產品的內容。
5.4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產品,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配料生產”,并應注明獲得認證的有機配料的比例。
5.5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產品,有機配料為轉換期產品的,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轉換配料生產”,并應注明獲得認證的有機轉換配料的比例。
5.6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產品,只能在產品配料表中將某種獲得認證的有機配料標識為“有機”,并應注明有機配料的比例。
5.7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產品,有機配料為轉換期產品的,只能在產品配料表中將某種獲得認證的配料標識為“有機轉換”,并注明有機轉換配料的比例。
6 有機配料百分比的計算
6.1 對于固體形式的有機產品,其有機配料百分比按照式(1)計算:
有機配料百分比=產品中有機配料的總重量(不包括水和食鹽)/產品總重量(不包括水和食鹽)×
6.2 對于液體形式的有機產品,其有機配料百分比按照式(2)計算(對于由濃縮物經重新組合制成的,應在配料和產品成品濃縮物的基礎上計算其有機配料的百分比):
有機配料百分比=產品中有機配料的總體積(不包括水和食鹽)/產品總體積(不包括水和食鹽)×
6.3 對于包含固體和液體形式的有機產品,其有機配料百分比按照式(3)計算
有機配料百分比=產品中有機配料的總重量(不包括水和食鹽)/產品總重量(不包括水和食鹽)×
6.4 有機配料的百分比均應四舍五入取整。
7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7.1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僅用于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生產或者加工并經認證機構認證的相應的有機產品或者有機轉換產品。
7.2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的圖形與顏色要求如圖1、圖2所示:
7.3 印制的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應當清楚、明顯。
7.4 印制在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材料上的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圖1 中國有機產品轉換認證標志
圖2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8 認證機構標識
8.1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機構名稱的印刷應當清楚。
8.2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標志,僅用于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生產或者加工并經該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
8.3 認證機構的標識的相關圖案或者文字應不大于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或者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9 銷售要求
9.1 為保證有機產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應當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有機產品應避免與非有機產品的混合;
—有機產品避免與本部分不允許使用的物質接觸;
—建立有機產品的購買、運輸、儲存、出入庫和銷售等記錄。
9.2 有機產品進貨時,銷售商應索取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等證明材料,有機配料低于95%并標識“有機配料生產”等字樣的產品,其證明材料中應能證明有機產品的來源。
9.3 應對有機產品的認證證書的真偽進行驗證,并留存認證證書復印件。
9.4 應在銷售場所設立有機產品銷售專區或陳列專柜,并與非有機產品銷售區、柜分開。
9.5 在有機產品的銷售專區或陳列專柜,應在顯著位置擺放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
9.6 不符合GB/T 19630的本部分標識要求的產品不能作為有機產品進行銷售。
有機產品
第4部分: 管理體系
1 范圍
GB/T 1963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過程中必須建立和維護的管理體系的通用規范和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有機產品的生產者、加工者、經營者及相關的供應環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9630.1 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
GB/T 19630.2 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3 有機產品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19630.4的本部分。
3.1
有機產品生產者 organic producer
按照本部分從事有機種植、養殖以及野生產品采集,其生產單元和產品已獲得有機認證機構的認證,產品已獲準使用有機產品標志的單位或個人。
3.2
有機產品加工者 organic processor
按照本部分從事有機產品加工,其加工單位和產品已獲得有機認證機構的認證,產品已獲準使用有機產品標志的的單位或個人。
3.3
有機產品經營者 organic handler
按照本標準從事有機產品的運輸、儲存、包裝和貿易,其經營單位和產品獲得有機認證機構的認證,產品獲準使用認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單位和個人。
3.4
生產基地 production base
從事有機種植、養殖或野生產品采集的生產單元。
3.5
內部檢查員 internal auditor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內部負責有機管理體系審核,并配合有機認證機構進行檢查、認證的管理人員。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應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合法的經營證明文件。
4.1.2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應按GB/T 19630.1~GB/T19630.3的要求建立和保持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管理體系,該管理體系應形成本部分4.2要求的系列文件,加以實施和保持。
4.2 文件要求
4.2.1 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管理體系的文件應包括:
(a)生產基地或加工、經營等場所的位置圖;
(b)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質量管理手冊;
(c)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操作規程;
(d)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系統記錄。
4.2.2 生產基地或加工、經營等場所的位置圖
應按比例繪制生產基地或加工、經營等場所的位置圖。應及時更新圖件,以反映單位的變化情況。圖件中應相應標明但不限于以下的內容:
(a) 種植區域的地塊分布,野生采集/水產捕撈區域的地理分布,加工、經營區的分布,水產養殖場、蜂場分布,畜禽養殖場及其牧草場、自由活動區、自由放牧區的分布;
(b)河流、水井和其它水源;
(c)相鄰土地及邊界土地的利用情況;
(4)畜禽檢疫隔離區域;
(5)加工、包裝車間;原料、成品倉庫及相關設備的分布;
(6)生產基地內能夠表明該基地特征的主要標示物。
4.2.3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質量管理手冊
應編制和保持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質量管理手冊,該手冊應包括以下內容:
(a)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的簡介;
(b)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的經營方針和目標;
(c)管理組織機構圖及其相關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d)有機生產、加工、經營實施計劃;
(e)內部檢查;
(f)跟蹤審查;
(g)記錄管理;
(h)客戶申、投訴的處理。
4.2.4 生產、加工、經營操作規程
應制定并實施生產、加工、經營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至少應包括:
作物栽培、野生采集、畜禽、蜜蜂、水產養殖等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操作規程;
禁止有機產品與轉換期產品及非有機產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機生產、加工和經營過程中受禁用物質污染的規程;
作物收獲規程及收獲后運輸、加工、儲藏等各道工序的管理規程;
畜禽、水產等產品的屠宰、捕撈、加工、運輸及儲藏等管理規程;
機械設備的維修、清掃規程;
(f)員工福利和勞動保護規程。
4.2.5 文件的控制
有機生產、加工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應是新有效的,應確保在使用時可獲得適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4.2.6 記錄的控制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應建立并保護記錄。記錄應清晰準確,并為有機生產、加工活動提供有效證據。記錄至少保存5年并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土地、作物種植和畜禽、蜜蜂、水產養殖歷史記錄及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質的時間及及使用量;
(b)種子、種苗、種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種類、來源、數量等信息;
(c)施用堆肥的原材料來源、比例、類型、堆制方法和使用量;
(d)控制病、蟲、草害而施用的物質的名稱、成分、來源、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e) 對畜禽養殖場(及養蜂場)要有完整的存欄登記表。其中包括所有進入該單元動物的詳細信息(品種、產地、數量、進入日期等),還應提供所有的出欄畜禽的詳細資料,年齡、屠宰時的重量、標識及目的地等。
(f)畜禽養殖場(及養蜂場)要記錄所有獸藥的使用情況,包括:購入日期和供貨商;產品名稱、有效成分及采購數量;被治療動物的識別方法;治療數目、診斷內容和用藥劑量;治療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銷售動物或其產品的早日期。
(g)畜禽養殖場要登記所有飼料的詳情,包括種類、成分和其來源等;
(h)加工記錄,包括原料購買、加工過程、包裝、標識、儲藏、運輸記錄;
(i)加工廠有害生物防治記錄和加工、貯存、運輸設施清潔記錄;
(j)原料和產品的出入庫記錄,所有購貨發票和銷售發票;
(k)標簽及批次號的管理。
4.3 資源管理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不僅應具備與有機生產、加工規模和技術相適應的資源,而且應具備符合運作要求的人力資源并進行培訓和保持相關的記錄。
4.3.1 應配備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的管理者并具備以下條件:
(a)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之一;
(b)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
(c)了解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d)具備5年以上農業生產和(或)加工的技術知識或經驗;
(e) 熟悉本單位的有機生產、加工管理體系及生產和(或)加工過程。
4.3.2 應配備內部檢查員并具備以下條件:
(a) 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
(b)相對獨立于被檢查對象;
(c) 熟悉并掌握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d) 具備3年以上農業生產和(或)加工的技術知識或經驗;
(e) 熟悉本單位的有機生產、加工和經營管理體系及生產和/或加工過程。
4.4 內部檢查
4.4.1 應建立內部檢查制度,以保證有機生產、加工管理體系及生產過程符合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4.4.2 內部檢查應由內部檢查員來承擔。
4.4.3 內部檢查員的職責是:
(a)配合認證機構的檢查和認證;
(b)對照本部分,對本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檢查,并對違反本部分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
(c)對本企業追蹤體系的全過程確認和簽字;
(d)向認證機構提供內部檢查報告。
4.5 追蹤體系
為保證有機生產完整性,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應建立完善的追蹤系統,保存能追溯實際生產全過程的詳細記錄(如地塊圖、農事活動記錄、加工記錄、倉儲記錄、出入庫記錄、銷售記錄等)以及可跟蹤的生產批號系統。
4.6 持續改進
應利用糾正和預防措施,持續改進其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體系的有效性,促進有機生產和加工的健康發展,以消除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有機生產、加工的因素。有機生產和加工者應:
(a)確定不符合的原因;
(b)評價確保不符合不再發生的措施的需求;
(c)確定和實施所需的措施;
(d)記錄所采取措施的結果;
(e)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或預防措施。